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2311号罪犯卢运彪,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云罗法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运彪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卢运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表现,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运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罚金1059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卢运彪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运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