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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觉林假冒注册商标罪建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昆刑执字第8147号
案件名称谢觉林假冒注册商标罪建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觉林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8147号罪犯谢觉林,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九日作出(2012)西法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觉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宣判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本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昆知刑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觉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谢觉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觉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

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谢觉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觉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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