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6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一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晓玲,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晓莉,广州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灶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一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灶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一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4日以被告经营的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泓业酒店用品商行已经注销,且被告联系不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一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佛��市顺德区一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