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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诉罗吉贤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益法民三初字第2号
案件名称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诉罗吉贤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罗吉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民三初字第2号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塑电村6号。

法定代表人:周祖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衡波,男,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吉贤,女,汉族,51岁,个体工商户,益阳市资阳区阿波罗灯饰经营部业主,住址资阳区五一东路交警队旁。

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诉罗吉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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