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民三初字第2号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塑电村6号。
法定代表人:周祖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衡波,男,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吉贤,女,汉族,51岁,个体工商户,益阳市资阳区阿波罗灯饰经营部业主,住址资阳区五一东路交警队旁。
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诉罗吉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