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吴敏才与上海嘉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九星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485号
案件名称吴敏才与上海嘉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九星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敏才,上海嘉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九星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485号原告吴敏才,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代理人郑嘉鑫,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九星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敏才与被告上海嘉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九星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敏才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王枝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