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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西民初字第11851号
案件名称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高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1851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横二条59号地下一层至地上七层。

法定代表人郑秀,总经理。

被告高明,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地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一层253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高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美即化���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高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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