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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芜湖美的公司与刘小斌案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娄中民三初字第41号
案件名称原告芜湖美的公司与刘小斌案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小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中民三初字第41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毓东,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小斌,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动力,男,1973年1月3日出生。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美的公司)为与被告刘小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云霞、胡伟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芜湖美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山林,被告刘小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动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芜湖美的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辉代理审判员  李云霞代理审判员  胡伟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继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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