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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茂盛与王剑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2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11号
案件名称吴茂盛与王剑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2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茂盛,王剑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11号原告吴茂盛。

委托代理人XX平,湖北法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永华,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剑,系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茂盛诉被告王剑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茂盛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茂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茂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5元,由原告吴茂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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