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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梁继伟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民初214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梁继伟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梁继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21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继伟,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继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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