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2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言圣,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王曾银,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许从秀,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言圣、王曾银、许从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照该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