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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徐止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358号
案件名称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徐止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徐止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358号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磊,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法律顾问,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徐止辉,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临沂市华强玻璃市场加工区37号金辉精工玻璃业主,经营场所临沂市临西十一路华强玻璃市场加工区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止辉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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