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39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李超百货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华北商贸城8区7、8排11号。
法定代表人:李超。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李超百货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