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0033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东区某超市。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东区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