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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伍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26249号
案件名称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伍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伍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8民初26249号原告: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7号3幢1层107室。

法定代表人:肖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强,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伍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2477号绿地缤纷城2404室。

法定代表人:安红莲。

原告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太良品公司)与被告山东伍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茶太良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伍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茶太良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伍发公司将涉案域名dak8.com中涉及将“茶太良品”商标设为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网站链接;

2.伍发公司在《中国经营报》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

3.伍发公司赔偿茶太良品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4.伍发公司赔偿茶太良品公司合理开支2万元(包括律师费19700元、交通费113元、公证费187元)。

庭审中,茶太良品公司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撤回要求停止侵权和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茶太良品公司在第43类上注册“茶太良品”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目前在全国已有100多家加盟店,具有较高知名度。

伍发公司在百度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茶太良品”字样,但点开链接后是与茶太良品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同类品牌产品“星座茶”,使公众产生混淆,恶意侵害茶太良品公司的商标权,故诉至法院。

伍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当庭陈述,本院就相关事实认定如下:第12934075号“茶太良品”商标,注册人北京威客邦服装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4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快餐馆、柜台出租”。

2018年3月13日,涉案商标转让给茶太良品公司。

茶太良品公司主张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提交了以下证据:1.高德地图搜索“茶太良品”截图,茶太良品公司称搜索结果均为其加盟店,共有100多家,但未提交上述门店的加盟合同;

2.两家茶太良品门店的照片;

3.所获荣誉,茶太良品公司经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是中国连锁餐饮产业联盟会员单位,其经营的茶太良品品牌被中国企业品牌荣誉认证监督联合会等评为“中国奶茶行业特色加盟品牌”,创制的“大红袍珍珠奶茶”被中国烹饪文化中心评为“北京特色饮品”,茶太良品荣获“2020年创新品牌跨界案例”、中国连锁餐饮产业联盟饮品专委会评定的“2019年度最具影响力品牌奖”。

关于知名度的前述证据茶太良品公司均未提交证据原件。

(2020)厦鹭证内字第118393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10月30日,在百度上搜索“茶太良品官网加盟费”,第一条搜索结果的标题为“茶太良品加盟费多少钱_低成本开店_…”,下有“本月1426人已咨询相关…”的标示,搜索结果底部显示网址为“dak8.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后有“广告”字样,点击“广告”出现“该企业已通过实名认证,查看企业档案”字样,点击企业档案后出现伍发公司的相关信息。

打开该搜索结果,里面为“星座茶”的加盟介绍,并可以在线咨询,网站顶部有“伍發网信息创造财富”字样,底部显示有伍发公司名称及“鲁ICP备18041832号-1”。

通过域名备案查询,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是伍发公司。

该公证书还对另外三个网站的内容进行公证,茶太良品就该公证书提交了750元的公证费发票,本案主张187元的公证费,其他合理开支的费用未提交票据。

据此,茶太良品公司主张伍发公司将涉案商标设为标题内容,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构成侵权。

上述事实,有茶太良品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照片、网页打印件、荣誉证明、公证书、发票等,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茶太良品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可以认定茶太良品公司享有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商标尚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茶太良品公司有权针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品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伍发公司发布的是关于“星座茶”加盟信息的介绍内容,在介绍网页标题上使用“茶太良品”字样,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茶太良品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伍发公司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的数额,鉴于双方均未举证证明茶太良品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伍发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茶太良品公司受让取得涉案商标的时间、伍发公司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将经济损失酌情确定为10000元。

关于合理开支,茶太良品公司主张的公证费187元本院予以全额支持,律师费和交通费均未提交票据,考虑到本案确有律师出庭,但本案属于简单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采用线上开庭的方式,将律师费酌定为2000元,交通费无票据不再予以支持。

茶太良品公司主张的金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予以支持。

伍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山东伍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以及合理开支2187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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