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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兵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皋知民初字第0008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兵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张小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知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

委托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兵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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