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8197号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9号北大综合楼三层092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钦,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程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程汉东,执行董事。
被告: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程汉东,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程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