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1753号原告北京金运世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前寨府二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正彬,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文彬,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互邦之家爬楼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119号2层218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刚,男,汉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
原告北京金运世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运世纪公司)诉被告北京互邦之家爬楼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邦之��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运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正彬,被告互邦之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兴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运世纪公司诉称:金运世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荣标发明设计了一种爬楼轮椅,并于2011年5月18日取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0910041584.6。
2013年12月19日,李荣标将上述专利权转让给金运世纪公司,并明确表示转让之前的维权行为亦由金运世纪公司代其完成。
金运世纪公司发现互邦之家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老来福”和”鑫安康”两款电动爬楼轮椅产品,经比对,这两款电动爬楼轮椅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金运世纪公司专利权。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互邦之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金运世纪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以及合理的维权费用26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互邦之家公司辩称:互邦之家公司制造的”老来福”和”鑫安康”两款电动爬楼轮椅产品均是互邦之家公司自主研发,并取得了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的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金运世纪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没有侵害金运世纪公司的专利权,请求驳回金运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涉案发明专利权名称为”一种爬楼轮椅”,申请日为2009年7月31日,授权日为2011年5月18日,专利号为ZL200910041584.6,专利权人为李荣标。
2013年12月19日,李荣标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金运世纪公司,并声明转让诉前权利。
目前,涉案专利权尚处于有效状态。
金运世纪公司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作为本案主张权��的依据。
涉案发明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一种爬楼轮椅,包括座椅部分、驱动部分、控制部分和星轮部分,驱动部分与座椅部分的椅座架连接。
所述星轮部分包括轮轴、星轮、星轮支架板、定向轮和万向轮,所述轮轴设置在座椅架的下方,所述星轮通过星轮支架板安装在轮轴两端,定向轮和万向轮固定在座椅部分的安全支架上;
所述驱动部分包括电动机、变速箱、电源、齿轮和链条,电源与电动机连接,电动机与变速箱连接,变速箱与链条连接,齿轮和链条设置在座椅架的下部,通过链条带动齿轮转动,齿轮带动轮轴转动,轮轴带动安装在轮轴上的星轮转动;
其特征在于:所述座椅部分为可折叠座椅,包括椅座架、可折叠椅扶手、可折叠脚踏支架、可折叠安全支架和可拆卸椅背架,所述椅座架下方设置托架,托架与可折叠安全支架活动连接,托架前端���置可折叠脚踏支架,所述椅座架两侧设置可折叠扶手,椅座架上方设置可拆卸椅背架;
所述控制部分包括电源总开关、安全支架控制开关、电磁铁控制器和电动机开关和上下楼开关,电源总开关、上下楼开关控制电源的通断,安全支架控制开关控制电磁铁控制器,电动机开关用于控制电动机,所述上下楼开关与电动机连接,控制电动机的转向,上下楼开关控制爬楼轮椅的上下楼;
所述电磁铁控制器设置在安全支架上,电磁铁控制器包括控制盘和电磁闸,所述电磁闸包括电磁闸主体、弹簧和电磁铁杆,电磁铁杆通过弹簧设置在电磁闸主体上,控制盘边缘部设置一孔,电磁铁杆在弹簧的作用下处于与控制盘贴紧的状态,安全支架旋转90度时,电磁铁杆插入控制盘的孔中;
所述定向轮上设置刹车装置。
根据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涉案专利技术具有以下有益效果:1、座椅���可折叠座椅,其扶手、脚踏支架、安全支架均可以自由折叠,在不使用时最大限度地缩小了爬楼轮椅的体积,方便使用者的携带和运输;
2、设置安全支架,而且在安全支架上设置安全支架控制开关和电磁铁控制器,在平地行走过程中,电磁铁杆在弹簧的作用下处于与控制盘贴紧的状态,当上楼或下楼时安全支架始终固定在90度角处,这样才能保证爬楼轮椅和椅子上坐着的人不致翻滚到楼下去;
3、安全支架上设置万向轮和定向轮,无论使用者上下楼还是在平地上行走,都灵活自如,可以使爬楼轮椅在平地上旋转360度,可前进可后退;
4、在定向轮上设置刹车装置,在上下楼时,当安全支架支在任何一层楼阶时,定向轮可以牢固刹住,不致翻滚,更加提高了爬楼轮椅的安全性......2013年11月18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金运世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荣��委托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戚四华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打开IE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taobao.com”,在页面搜索栏输入”互邦之家电动爬楼轮椅”点击搜索,网页显示”互邦之家电动爬楼梯轮椅/智能爬楼梯车/无障碍上下楼梯车厂家直销”和”互邦之家电动爬楼轮椅(鑫安康)”及相关产品图片。
点击”互邦之家电动爬楼梯轮椅/智能爬楼梯车/无障碍上下楼梯车厂家直销”,网页显示:”互邦之家电动爬楼梯轮椅/智能爬楼梯车/无障碍上下楼梯车厂家直销”,”价格:8800元;
销量:30天内已售出10件,其中交易成功7件”并配有相关产品的图片;
点击”互邦之家电动爬楼轮椅(鑫安康)”,网页显示:”互邦之家电动爬楼轮椅(鑫安康)”,”价格:9800元;
销量:30天内已售出3件,其中交易成功3件”并配有相关产品的图片,从图片上看,鑫安康带电动��架。
为此,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13)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5728号公证书。
2014年4月24日,在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金运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燕茹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北大街45号名称标识为”时代之光名苑”院内3号楼二层201室购买了电动爬楼轮椅(带电动支架)一台,并于2014年5月5日取得互邦之家公司开具的,收款金额为9800元,编号为01411235的发票一张。
为此,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出具了(2014)京信德内民证字第1282号公证书。
在互邦之家轮式电动爬楼轮椅宣传彩页中有关于”HBZJ-老来福”产品的介绍。
互邦之家公司当庭认可”HBZJ-老来福”与”鑫安康”是其生产的两款电动爬楼轮椅产品,两款产品的区别就在于”鑫安康”产品带电动支架,”老来福”产品不带。
互邦之家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其生产的”老来福”产品,并认可金运世纪公司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就是其生产的”鑫安康”产品。
上述两款被控侵权产品与(2013)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5728号公证书中相关产品的图片一致。
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分别将被控侵权的两款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对比。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技术特征:1、一种爬楼轮椅,包括座椅部分、驱动部分、控制部分和星轮部分;
2、驱动部分与座椅部分的椅座架连接;
3、所述星轮部分包括轮轴;
4、所述星轮部分包括星轮;
5、所述星轮部分包括星轮支架板;
6、所述星轮部分包括定向轮;
7、所述星轮部分包括万向轮;
8、所述轮轴设置在座椅架的下方;
9、所述星轮通过星轮支架板安装在轮轴两端;
10、定向轮和万向轮固定在座椅部分的安全支架上;
11、所述驱动部分包括电动机;
12、所述驱动部分包括变速箱;
13、所述驱动部分包括电源;
14、所述驱��部分包括齿轮;
15、所述驱动部分包括链条;
16、电源与电动机连接;
17、电动机与变速箱连接;
18、变速箱与链条连接;
19、齿轮和链条设置在座椅架的下部;
20、链条带动齿轮转动;
21、齿轮带动轮轴转动;
22、轮轴带动安装在轮轴上的星轮转动;
23、所述座椅部分为可折叠座椅;
24、座椅包括椅座架;
25、座椅包括可折叠椅扶手;
26、座椅包括可折叠脚踏支架;
27、座椅包括可折叠安全支架;
28、座椅包括可拆卸椅背架;
29、所述椅座架下方设置托架;
30、托架与可折叠安全支架活动连接;
31、托架前端设置可折叠脚踏支架;
32、所述椅座架两侧设置可折叠扶手;
33、椅座架上方设置可拆卸椅背架;
34、所述控制部分包括电源总开关;
35、所述控制部分包括安全支架控制开关;
36、所述控制部分包括电磁铁控制器;
37、所述控制部分包括电动机开关;
38、所述控制部分包括上下楼开关;
39、电源总开关、上下楼开关控制电源的通断;
40、安全支架控制开关控制电磁铁控制器;
41、电动机开关用于控制电动机;
42、所述上下楼开关与电动机连接,控制电动机的转向;
43、上下楼开关控制爬楼轮椅的上下楼;
44、所述电磁铁控制器设置在安全支架上;
45、电磁铁控制器包括控制盘;
46、电磁铁控制器包括电磁闸;
47、所述电磁闸包括电磁闸主体;
48、所述电磁闸包括弹簧;
49、所述电磁闸包括电磁铁杆,50、电磁铁杆通过弹簧设置在电磁闸主体上;
51、控制盘边缘部设置一孔;
52、电磁铁杆在弹簧的作用下处于与控制盘贴紧的状态,安全支架旋转90度时,电磁铁杆插入控制盘的孔中;
53、所述定向轮上设置刹车装置。
被控侵权的”老来福”款式产品具备以下技术特征:(1)一种爬楼轮椅,包括座椅部分、驱动部分、控制部分和星轮部分;
(2)驱动部分与座椅部分的椅座架连接;
(3)星轮部分包括轮轴;
(4)星轮部分包括星轮;
(5)星轮部分包括星轮支架板;
(7)星轮部分包括万向轮;
(8)轮轴设置在椅座架的下方;
(9)星轮通过星轮支架板安装在轮轴两端;
(10)万向轮固定在椅座架的下部前端;
(11)驱动部分包括电动机;
(12)驱动部分包括变速箱;
(13)驱动部分包括电源;
(14)驱动部分包括齿轮;
(16)电源与电动机连接;
(17)电动机与变速箱连接;
(18)变速箱与齿轮连接;
(19)齿轮设置在椅座架的下部;
(21)齿轮带动轮轴转动;
(22)轮轴带动安装在轮轴上的星轮转动;
(23)座椅部分为不可折叠的固定座椅;
(24)座椅包括椅座架;
(25)座椅包括不可折叠椅扶手;
(26)座椅包括可折叠脚踏支架;
(28)座椅包括不可拆卸椅背架和可拆卸头枕;
(31)椅座架下部前端设置可折叠脚踏支架;
(32)椅座架两侧设置不可折叠扶手;
(33)椅座架上方设置不可拆卸椅背架和可拆卸头枕;
(34)控制部分包括电源总开关;
(37)控制部分包括电动机开关;
(38)控制部分包括上下楼开关;
(39)电源总开关、上下楼开关控制电源的通断;
(41)电动机开关用于控制电动机;
(42)上下楼开关与电动机连接,控制电动机的转向;
(43)上下楼开关控制爬楼轮椅的上下楼。
互邦之家公司认可被控侵权的”老来福”款式产品的技术特征(1)与1;
(2)与2;
(3)与3;
(4)与4;
(5)与5;
(7)与7;
(8)与8;
(9)与9;
(11)与11;
(12)与12;
(13)与13;
(14)与14;
(16)与16;
(17)与17;
(21)与21;
(22)与22;
(24)与24;
(26)与26;
(34)与34;
(37)与37;
(38)与38;
(39)与39;
(41)与41;
(42)与42;
(43)与43相同。
但是,(10)与10;
(18)与18;
(19)与19;
(23)与23;
(25)与25;
(28)与28;
(31)与31;
(32)与32;
(33)与33不相同。
同时,”老来福”产品缺少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6、15、20、27、29、30、35、36、40、44、45、46、47、48、49、50、51、52、53。
金运世纪公司认为”老来福”款式产品的椅座架下部就是托架,星轮即为定向轮。
虽然从外部看不出”老来福”产品具有链条,但不论其是否具有链条,”老来福”产品均是以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等同方式进行驱动。
虽然”老来福”产品的座椅和椅扶手不可折叠,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亦未限定座椅和椅扶手必须为可折叠,因可折叠的意思包括可以折叠也可以不折叠。
虽然”老来福”产品没有可折叠的安全支架,但其星轮能够起到与安全支架相同的作用,属于等同技术特征。
虽然”老来福”产品没有安全支架控制开关、电磁铁控制器,但其控制部分是由电动机与传动��连接,电动机通过导线与控制器、电池连接,与涉案专利的原理与功能相同,属于等同技术特征。
金运世纪公司认可”老来福”产品上没有设置在定向轮上的刹车装置。
被控侵权的”鑫安康”款式产品具备以下技术特征:(1)一种爬楼轮椅,包括座椅部分、驱动部分、控制部分和星轮部分;
(2)驱动部分与座椅部分的椅座架连接;
(3)星轮部分包括轮轴;
(4)星轮部分包括星轮;
(5)星轮部分包括星轮支架板;
(7)星轮部分包括万向轮;
(8)轮轴设置在椅座架的下方;
(9)星轮通过星轮支架板安装在轮轴两端;
(10)万向轮固定在椅座架的下部前端;
(11)驱动部分包括电动机;
(12)驱动部分包括变速箱;
(13)驱动部分包括电源;
(14)驱动部分包括齿轮;
(16)电源与电动机连接;
(17)电动机与变速箱连接;
(18)变速箱与齿轮连接;
(19)齿轮设置在椅座架的下部;
(21)齿轮带动轮轴转动;
(22)轮轴带动安装在轮轴上的星轮转动;
(23)座椅部分为不可折叠的固定座椅;
(24)座椅包括椅座架;
(25)座椅包括不可折叠椅扶手;
(26)座椅包括可折叠脚踏支架;
(27)座椅包括可拆卸安全支架;
(28)座椅包括不可拆卸椅背架和可拆卸头枕;
(30)椅座架下部与可拆卸安全支架通过电动推拉杆连接;
(31)椅座架下部前端设置可折叠脚踏支架;
(32)椅座架两侧设置不可折叠扶手;
(33)椅座架上方设置不可拆卸椅背架和可拆卸头枕;
(34)控制部分包括电源总开关;
(35)控制部分包括安全支架控制开关;
(37)控制部分包括电动机开关;
(38)控制部分包括上下楼开关;
(39)电源总开关、上下楼开关控制电源的通断;
(40)安全支架控制开关控制电动推拉杆的伸缩从而控制安全支架的起降;
(41)电动机开关用于控制电动机;
(42)上下楼开关与电动机连接,控制电动机的转向;
(43)上下楼开关控制爬楼轮椅的上下楼。
互邦之家公司认可被控侵权的”鑫安康”款式产品的技术特征中,(1)与1;
(2)与2;
(3)与3;
(4)与4;
(5)与5;
(7)与7;
(8)与8;
(9)与9;
(11)与11;
(12)与12;
(13)与13;
(14)与14;
(16)与16;
(17)与17;
(21)与21;
(22)与22;
(24)与24;
(26)与26;
(34)与34;
(35)与35;
(37)与37;
(38)与38;
(39)与39;
(41)与41;
(42)与42;
(43)与43相同。
但是,(10)与10;
(18)与18;
(19)与19;
(23)与23;
(25)与25;
(27)与27;
(28)与28;
(30)与30;
(31)与31;
(32)与32;
(33)与33;
(40)与40不相同。
同时,”鑫安康”产品缺少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6、15、20、29、36、44、45、46、47、48、49、50、51、52、53。
金运世纪公司认��”鑫安康”款式产品的椅座架下部就是托架,星轮即为定向轮。
虽然从外部看不出”鑫安康”产品具有链条,但不论其是否具有链条,”鑫安康”产品均是以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等同方式进行驱动。
虽然”鑫安康”产品的座椅和椅扶手不可折叠,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亦未限定座椅和椅扶手必须为可折叠。
虽然”鑫安康”产品的安全支架没有定向轮,但其能够起到与涉案专利中的安全支架相同的作用,即保证轮椅在爬楼的过程中不倾倒,属于等同技术特征;
并且电动推拉杆与涉案专利中的电磁铁控制器也构成等同替代。
金运世纪公司认可”鑫安康”产品上没有设置在定向轮上的刹车装置。
本案中,金运世纪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了律师费25000元,公证费1310元。
上述事实,有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2013)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5728号公证书、(2014)京信德内民证字第1282号公证书、宣传彩页、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相关实物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金运世纪公司依法受让取得的涉案专利权应受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虽然原专利权人在2013年12月19日才将专利权转让给金运世纪公司,但是,原专利权人在作为专利权人期间,未曾就本案被告的同一侵权行为向其主张过权利,而且,现其明确表示转让之前的维权行为由金运世纪公司行使,其作出的上述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原告金运世纪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目前的权利人,有权就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向被告互邦之家公司主张权利。
鉴于被告互邦之家公司认可”老来福”与”鑫安康”两款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销售,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述两款产品是否���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老来福”款式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对椅座架、椅背架、托架的解释,一方面,椅座架与托架属两个不同的技术单元,托架是设置在椅座架下方,连接可折叠安全支架和可折叠脚踏支架的架子,实施例进一步解释了这点;
另一方面,椅背架是安装在椅座架后方一体支架,通过拆卸活动铆钉,实现椅背架可拆卸功能,”老来福”产品的椅背架是焊死在椅座架后方,不可拆卸,可拆卸的是椅座架上方的头枕,而头枕和椅背架应属两个不同的技术单元。
因此,”老来福”产品缺少29、30两个技术特征,其具有的技术特征(28)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28亦不相同。
星轮和定向轮显属两个不同的技术特征,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明确限定座椅和椅扶手为可折叠,并在涉案专利技术的说明书中明确表示座椅、扶手为可折叠可实现在不使用时最大限度地缩小了爬楼轮椅体积,方便使用者携带和运输的效果。
因此,金运世纪公司认为”老来福”产品的星轮即为定向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未限定座椅和椅扶手必须为可折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事实部分”老来福”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对比,”老来福”产品还缺少链条、安全支架、安全支架控制开关、电磁铁控制器和设置在定向轮上的刹车装置等多项必要技术特征,且其座椅和椅扶手不可折叠。
根据相关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本案中,金运世纪公司认为在驱动部分,”老来福”产品的齿轮传动与链条加齿轮传动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在控制部分,”老来福”产品的电动机通过导线与控制器、电池连接与安全支架控制开关、电磁铁控制器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在星轮部分,”老来福”产品的星轮与安全支架构成等同技术特征,但其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老来福”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鑫安康”款式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鑫安康”产品与”老来福”产品相比仅多了安全支架和与安全支架相关的技术特征。
因此,”鑫安康”产品相对于涉案专利技术,也缺��29、30两个技术特征,其具有的技术特征(23)(25)(28)分别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23、25、28特征不相同。
通过上述事实部分”鑫安康”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对比,”鑫安康”产品还缺少链条、电磁铁控制器和设置在定向轮上的刹车装置等多项必要技术特征,且其安全支架可拆卸但不可折叠,可拆卸安全支架与椅座架下部通过电动推拉杆连接而非与托架连接,安全支架上没有安装定向轮和万向轮,安全支架上没有设置电磁铁控制器,安全支架的起降是通过电动推拉杆内置的行程开关控制,行程开关又是通过安全支架控制开关控制。
金运世纪公司认为在驱动部分,”鑫安康”产品的齿轮传动与链条加齿轮传动构成等同技术特征,但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金运世纪公司认为在座椅部分,”鑫安康”产品的安全支架与专利技��中的安全支架虽不相同,但均是通过电源与安全支架控制开关来实现爬楼过程中保证轮椅不倾倒的功能,两者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在控制部分,”鑫安康”产品上与安全支架连接的电动推拉杆与电磁铁控制器均是控制安全支架起降的装置,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然而,从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看,两种安全支架及其控制装置所使用的技术手段存在差异,所运用的技术设备存在区别,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亦存在不同。
故关于金运世纪公司关于”鑫安康”产品的安全支架与专利技术中的安全支架构成等同技术特征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鑫安康”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老来福”、”鑫安康”两款被诉侵权产品均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互邦之家公司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这两款被控侵权产品并没有侵害金运世纪公司的专利权,金运世纪公司要求互邦之家公司承担侵害其专利权的法律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北京金运世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8元,由北京金运世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