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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澳普利发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与黄亮、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常知民初字第131号
案件名称广州澳普利发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与黄亮、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澳普利发门窗系统有限公司,黄亮,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广州澳普利发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荔城街罗岗村张岭茶。

法定代表人邵荔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飞,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亮,系个体工商户戚墅堰区潞城黄氏门窗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郝孝伟,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二期)虹岭四路3号。

法定代表人黎嘉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财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振钊,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澳普利发门窗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亮、被告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澳普利发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澳普利发门窗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澳普利发门窗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州澳普利发门窗系统有限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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