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知民初字第4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组织机构代码60733493-9。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克,北京市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国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国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