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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东海县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连知民初字第00063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东海县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东海县百货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知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业文、刘永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百货商场,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百货商场*楼东厅*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传龙,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海县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后,于同年4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4年6月13日,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忻 越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宁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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