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43号原告:于某某。
被告:潍坊某某陶瓷有限公司。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潍坊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