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91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曾浩,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春(系广州市越秀区雷鸣办公设备商行的经营者),女,汉族,1959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绿荫路2号盛贤大沙头旧货交易市场首层1001号档。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