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知民初字第52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
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成玉,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成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