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
法定代表人刘体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加坚,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家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星华一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玉环,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日晖,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美菱家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亿科技园A幢。
法定代表人钱长卿。
委托代理人王国荣,系被告安徽美菱家电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家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美菱家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