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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369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369号原告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梁海山,总裁。

委托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体斌,董事长。

被告山东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戴冯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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