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369号原告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梁海山,总裁。
委托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体斌,董事长。
被告山东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戴冯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