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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诉李丽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132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诉李丽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李丽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跃进,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逸琼,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丽贞,是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康乐儿妇婴用品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丽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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