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知初字第187号原告:烟台信盟达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镇东解村。
法定代表人:孔薪陆,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绵堂,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中宏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25号中天盛世观澜2号楼32层。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经理。
被告:烟台岩铭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1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信盟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中宏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岩铭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信盟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0元,减半收取15900元,由原告烟台信盟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