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辖终字第0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猴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文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楚光。
原审被告:董祥林。
上诉人安阳市猴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原审被告董祥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宁知民辖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猴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阳市猴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市猴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