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金春林、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海波,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
系广州市越秀区凤山茶店个体经营者,经营场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0号长城酒类综合批发市场A栋103号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高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