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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洛文与王志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5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9号
案件名称梁洛文与王志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5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洛文,王志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99号原告:梁洛文,男,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坚,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易露天家具厂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董迎霞,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玉乐,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洛文诉被告王志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830040566.2)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洛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梁洛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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