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859号罪犯黄语,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1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黄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语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
2013年6月获得表扬;
2013年12月获得表扬。
2013年7月23日缴纳罚金八百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八日(刑期执行至2014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