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知民初字第0013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国奎。
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国奎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知民初字第0013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国奎。
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国奎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