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174号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济汶公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海彬,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学荣。
在审理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学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