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冈崎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雄伟,总经理。
原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金光华广场店。
负责人:高坂武史。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金光华广场店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依法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且本案侵权行为地亦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