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4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观华。
被告:薛宝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宝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