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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钱海霞、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27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钱海霞、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钱海霞,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27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贤南,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宇,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海霞,女,汉族,西安市贝斯特综合市场时尚精品针织行经营者。

被告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海霞、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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