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79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陵都客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鹿祥路鸿禧花园B段。
法定代表人王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艳,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陵都客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775元,退还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