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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闪亮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闪亮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骏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闪亮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闪亮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骏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闪亮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闪亮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骏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0号原告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龙王庙工业区第61栋第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疆,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闪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稔田洋岗工业路第77栋厂房第五层西区B座。

法定代表人汪双珍,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闪亮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6号2304房。

法定代表人双兰珍,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骏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8号展望数码广场第三层326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闪亮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闪亮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骏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62××××.2)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骏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骏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 文 全审 判 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姗(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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