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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人人佳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688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人人佳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人佳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6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平、郭栋祺,均为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人佳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邹运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汉鹏,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位于广东省揭东县新亨镇英花村园内围中座四巷*号,系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林彩霞,女,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位于广东省东源县黄村镇三村委会下营小组,系该单位职员。

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人人佳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知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应原审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知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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