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3569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
法定代表人PeterJ.Bragdon,该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张瑛,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海娜,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晋江市陈埭溪威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明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溪威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