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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77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76、177号
案件名称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77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76、177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村富达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833420-5。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律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律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前企业名称深圳市腾讯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阳,系该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820206225.2和ZL200720051806.9)纠纷二案期间,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该两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回本两案的起诉。

本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体(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裁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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