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文成,广东晟典(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思维,系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李乃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乃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李乃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乃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