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立民初调字第2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志良,男。
本院在审理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王志良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