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45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思维、谭健聪,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公裕,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系厦门市集美区福沅兴副食品店业主。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公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公裕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代理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