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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肥城钰龙电器机械五金工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泰知初字第86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肥城钰龙电器机械五金工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肥城钰龙电器机械五金工具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知初字第8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丽华,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钰龙电器机械五金工具城。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钰龙电器机械五金工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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