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民初218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航,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大雅书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瀚春街1号。
经营者:苑荣花,负责人。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大雅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