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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新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好益佳食品有限公司、颜树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77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新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好益佳食品有限公司、颜树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新佳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好益佳食品有限公司,颜树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77号原告:中山市新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骆俊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子骐、漆晓俊,均系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中山市好益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永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熙程,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树铨,住浙江省桐乡市。

原告中山市新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佳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好益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益佳公司)、颜树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宁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新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子骐、漆晓俊,被告好益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熙程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颜树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佳公司诉称:原告新佳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从事饮料研发的生产销售型企业,公司设备先进,拥有EIOPAK新鲜屋无菌包装饮料生产流水线和伊莱克斯超高温灭菌无菌灌装机,Bentley公司150型牛奶成分分析仪等代表世界先进水平的系列加工设备,形成年生产能力3万吨的生产规模,生产实行全部自动化,包装车间设有空调装置,完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准确性、稳定性、安全性都为国内的前列,产品连续三年获得中山市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合格奖”,被评为中山市产品质量信得过企业和中山市食品卫生先进。

原告新佳公司成立以来注重品牌运营,注册商标有“新佳”“喜爱果园”“新佳阳光”,公司生产野生蓝莓汁、蓝莓汁、蓝莓果汁、蓝莓果汁礼盒、牛奶饮料、椰汁饮料、玉米汁饮料、苹果醋、果汁饮料、核桃汁、枇杷露、芦荟汁以及蓝莓汁礼盒、果汁礼盒、大枣汁礼盒等产品。

产品远销国内外,尤其深受浙江、江苏、安徽、上海、福建等地消费者的喜爱。

2007年12月3日,原告新佳公司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喜爱果园”商标,2010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注册证号为64120**。

因为原告新佳公司的产品受到消费者的青睐,被告好益佳公司为获取利益大肆篡改原告新佳公司的商标,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影响了正牌商品的市场,且由于侵权商品质量低劣,影响了原告新佳公司的声誉。

对两被告的违法行为,原告新佳公司委托了公证处进行公证取证,委托律师进行维权代理。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新佳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包括被告好益佳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销毁生产侵权商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工具、销毁库存商品及半成品,被告颜树铨停止销售侵权商品,销毁库存商品,两被告回收市面上侵权商品并予以销毁;

二、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新佳公司损失200000元;

三、被告承担维权费用24262元(包括公证费2020元、购物费480元、取证差旅费6262元、律师费18000元);

四、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新佳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第64120**号商标注册证;

2、中国商标网公布的第64120**号商标的详细信息;

3、(2014)浙桐证民内字第820号公证书;

4、公证书封存的侵权商品实物;

5、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档案查询结果;

6、公证费票据、购买侵权商品的票据;

7、调查取证的差旅费票据;

8、律师费发票。

被告好益佳公司辩称:被告好益佳公司没有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新佳公司的商标存在实质性差异,不构成侵权;

原告新佳公司主张经济损失200000元及维权费用24262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被告好益佳公司对其辩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被告颜树铨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新佳公司是第64120**号“喜爱果园”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2类,包括果汁;

无酒精果汁饮料;

水(饮料);

果茶(不含酒精);

果汁冰水(饮料);

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

奶茶(非奶为主);

啤酒;

豆类饮料;

饮料制剂。

2014年3月10日,新佳公司向浙江省某某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王某芳跟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子骐、漆晓俊、楼某某来到位于浙江省桐乡市某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由楼某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衡利酒业门市部购买五箱饮料(共三个品种),总金额480元,并向该门市部的营业员索要发票和名片,一位女营业员说“管印章的人不在,盖不到章,反正这单子上有���称(指购贷清单)”。

于是,这位女营业员出具了一张印有“桐乡衡利酒业”的购贷清单及一张印有“桐乡市衡利酒业有限公司、蔡某梁”等信息的名片交给楼某某。

楼某某购买行为结束后,随公证人员及申请人的代理人一起将所购物品拿回桐乡市公证处进行封存。

公证员助理对相关市场及门市部的门面、所购物品以及封存的证物等进行了拍照,拍摄有效照片14张,并对楼某某取得的购贷清单及名片进行了复印。

对上述事实,浙江省某某某公证处出具(2014)浙桐证民内字第820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又查:新佳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饮料,地址中山市南头镇。

好益佳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2日,注册资本500000元,地址中山市黄圃镇,电话2323****,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桐乡市梧桐衡��副食品商行的经营者为颜树铨,地址为桐乡市,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的零售。

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证实,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市场准入系统中无桐乡市衡利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庭审中,新佳公司提供了其购买的三箱不同的饮品用于质证。

新佳公司、好益佳公司确认公证购买的实物的包装封存完好。

本院现场予以拆封:1、打开600ml的椰汁,外包装侧面标注制造商中山市好益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网址:www.zshaoy****.com,封箱的透明胶上标注:制造商中山市好益佳食品有限公司;

另一个侧面有美纤美及MIQIMI商标标识;

正面有类似于皇冠的图形,图形下是“”,再往下标注了“泰式生榨”,最下面标注“植物蛋白饮料”,在泰式生榨及植物蛋白饮料的右侧是“椰汁”。

盒内有15瓶相同的饮品,饮品的瓶身上方有“美纤美及MIQIMI”商标标识,下面标注制造商中山市好益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横档村工业路横档山边,电话0760-2323****,网址:;

瓶身包装上有类似于皇冠的图形,图形下是“”,再往下标注了“泰式生榨”,最下面标注“植物蛋白饮料”。

2、打开1L装的椰汁,外包装侧面标注制造商中山市好益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网址:www.zshaoy****.com,封箱胶上标注:制造商中山市好益佳食品有限公司;

另外一个侧面有美纤美及MIQIMI商标标识;

正面包装上有类似于皇冠的图形,图形下是“”,再往下标注了“泰式生榨”,最下面标注“植物蛋白饮料”,在泰式生榨及植物蛋白饮料的右侧是“椰汁”。

盒内有8瓶相同的饮品,饮品的瓶身上方有“美纤美及MIQIMI”商标标识,下面标注制造商中山市好益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圃镇,电话0760-2323****,网址:;

瓶身包装上有类似于皇冠的图形,图形下是“”,再往下标注了“泰式生榨”,最下面标注“植物蛋白饮料”。

3、打开1L装的蓝莓汁,外包装侧面标注制造商中山市好益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网址:www.zshaoy****.com,封箱胶上标注:制造商中山市好益佳食品有限公司;

另外一个侧面有美纤美及MIQIMI商标标识;

正面包装上有“”的标识,盒内有8瓶相同的饮品,饮品的瓶身上方有“美纤美及MIQIMI”商标标识,下面写着制造商中山市好益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电话0760-2323****,网址:;

瓶身包装上写着“”,下面为喜庆时刻当然喜庆果园,再往下为蓝莓的图形及中文蓝莓汁饮料。

新佳公司提供其生产的产品用于比对,600ml和1L的椰汁饮品的瓶身上标注了一个类似皇冠的图像,图形下��是“”,1L的蓝莓汁标注了“”。

好益佳公司否认新佳公司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由其生产,但确认被控侵权物品的瓶身及包装盒上标注的制造商名字、地址、网站、电话与好益佳公司的一致。

新佳公司称其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因为好益佳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而导致其损失情况,亦无证据证明好益佳公司的获利情况,新佳公司请求法院在法定赔偿的限额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对新佳公司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向本院提交公证费发票(2020元)、购买侵权商品的单据(480元)、住宿费发票(1165元)、餐饮费发票(144元)、出租车发票(153元)、飞机票(5140元)以及律师费发票(18000元)。

本院认为:第64120**号“喜爱果园”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新佳公司作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在核定使用的第32类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新佳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犯新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为:1、被控侵权的商品是否由好益佳公司生产以及是否由颜树铨销售的问题;

2、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犯了新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针对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并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的内容,因此,本院对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予以认可。

首先,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箱及瓶身上均注明生产制造商为好益佳公司,地址是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电话为0760-2323****,网址:,上述信息与好益佳公司的登记信息一致,好益佳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人冒充其名义生产了被控侵权商品,故本院认为被控侵权的商品由好益佳公司生产。

其次,公证书记载被控侵权商品购买于浙江省桐乡市的衡利酒业门市部,该门市部出具的购货单据及名片均显示桐乡衡利酒业的地址是桐乡市,地址与颜树铨经营的桐乡市梧桐衡利副食品商行的地址相同,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出具证明证实桐乡市衡利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的商品由颜树铨销售。

针对焦点2,被控侵权商品与第6412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是饮料,两者属于同类商品,被控侵权商品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为“”,喜庆果园四个汉字经过了艺术效果处理,而第64120**号注册商标“喜爱果园”四个汉字仅进行了加粗处理,未进行艺术效果处理,两者在视觉效果上存在不同;

从两者的含义分析亦存在不同,果园是通用名词,两者的区别在于“喜庆”与“喜爱”,喜庆是欢庆的意思,属于形容词,而喜爱是喜欢的意思,属于动词。

至于新佳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由于新佳公司未将该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因此,不能将该标识与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进行对比。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与新佳公司的第64120**号注册商标存在明显不同,不会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及误导,故新佳公司认为好益佳公司及颜树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成立,其要求好益佳公司、颜树铨赔偿的请求亦不成立,对新佳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颜树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新佳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64元,减半收取为2332元,由原告中山市新佳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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