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知初字第38号原告: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817978-4)。
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阳头工业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XX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雅静,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杰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64374-X)。
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傅竹街村319号。
法定代表人:严子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利民,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杰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寄交申请书,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