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知民初字第0040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区冰轮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长忠,扬州市邗江联通汽配批发部经营者。
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长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减少诉请后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