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300-2号原告高林。
被告秦皇岛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开发区珠江道8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惠。
委托代理人邓德义。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振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林诉被告秦皇岛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林撤回对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